2004年10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省政府严令:
无合同的民工工资也不能欠
  经省政府同意,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建筑领域欠薪“通缉令”,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薪工作的时间表再次提前:2004年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%的清欠,2005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%的清欠。其中,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,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。
  据介绍,在以往的清薪工作中,农民工与企业没有签订合同往往会成为追薪工作的拦路虎。根据这一状况,浙江省政府规定,一方面要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,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。但另一方面,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经发现,无论其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及时处理,责令其及时补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,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。